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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 关于贯彻执行《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4-30 09:53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发展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宁商(改)发[2008]127号

关于贯彻执行《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公布《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服务业发展水平,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办法》的学习,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百姓切身利益出发,从人民生活的点滴事情做起,关心民生服务的各环节,认真学习国家对洗染店、洗染设备、洗涤用品、废水处理、洗染人员技术资格、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部门的工作配合,切实履行好对全区洗染行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办法》,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洗染店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附近居民对洗染店服务质量的意见,要求洗染店熟悉国家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洗染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市级商务局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商务厅。对明知国家规定,有意规避商务部门行政监管的洗染店,须及时提出警告;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须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办法》规定,由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积极指导洗染行业发展,支持其连锁经营
    各地应积极引进国际国内洗染品牌企业,利用品牌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改造、改组本地洗染“夫妻店”和老旧店。支持本地有实力的洗染店,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发展规模经营。应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工商、环保部门的政策协调,鼓励发展洗染社区店,按照“便利服务进家庭”的要求,为社区居民,尤其是生活不便的居民提供定点服务。商务部门需及时总结洗染企业为民生服务的好典型、好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洗染业管理办法》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网站下载(http://syggs.mofcom.gov.cn)。
    商务厅联系人:刘舒秀   何金武
    联系电话:0951-5048350 (传真)

附件:宁夏洗染企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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