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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4-30 09:45  文章来源:规划财务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宁商发[2008]118号

           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重点出口企业,外经企业:

  为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区的开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避出口风险,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2007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出台了《关于2007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商发[2007]21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精神,自治区有关试点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动联系,紧密合作,出口信用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区的开展,促进企业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区出口企业的支持作用,现将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企业范围,由2007年的试点企业扩大到自治区内所有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企业。

  二、保费补助标准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农产品,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

  (二)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产品,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40%给予补助;

  (三)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四)对开展境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确定支持方向和支持比例。

  三、保费补助时限

  保费补助按年度计算兑现。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已报关出口、已签订境外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合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并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为一个年度。

  四、保费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每笔投保合同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保费补助资金: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付件);

  2、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收到企业保费补助申请后,及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就企业投保及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核、汇总,在宁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下达补助资金。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一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分别指《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目录》(2006)所列产品。

  (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要加强沟通,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共享和对账、清算工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供各企业投保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统计表。要强化对投保企业的服务、指导,保证自治区保费补助资金政策的落实。

  (三)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原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商发[2007]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请各市商务、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将通知精神转达到辖区内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商务厅、区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 孙淑芳 电话:0951-5069429

      自治区商务厅 费香坤 电话:0951-5044957

附件: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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